为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化水平,把牢案件受理第一道“关口”,玉门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对入库涉案财物全流程监管,确保每一份物证来源清、去向明、保管严,为案件办理筑牢证据基石,有效推进涉案财物管理规范化和专业化。

一是逐案核查“过筛子”。为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对涉案财物在入库、保管、处理、出库等环节中及时准确填录,全流程全面核对。通过登记、核验“双审查”方式,核查入库清单、法律文书是否齐全、物证名称、数量与清单是否一致,物证封装是否完整,出库移交环节是否合法,通过定期梳理自查,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2024年以来涉案财物入库125案995件,涉案金额469.9万元,出库117案703件,通过专人筛查,所有涉案财物均案与物一一对应、案与款一一对应,涉案物品入、出库及时准确,涉案款项扣押、存入、移送手续齐全,账实相符,依法规范。
二是反复排查“防遗漏”。为进一步明确积存财物明细和积存原因,对涉案财物工作进行每季度至少一次的检查盘库。紧紧围绕“盘库数”“线上系统登记数”“线下监管台账”三本账,进行再次排查。对于登记入库的涉案财物,录入2.0系统的同时建立涉案财物处理台账,并严格执行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将涉案财物的入库时间和案件到期时间作为重点监管项,定时核查,清理积库。本院受理的黄某某等16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涉案手机、电脑近40台,加油卡上百张以及各类银行卡、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凭证300余件,经认真清点、仔细核对将涉案财物名称、数量、特征登记清晰且排放整齐,出库时一一清点,确保出库物品无遗漏、无遗忘、无遗失。
三是一案一档“登记清”。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严格做好涉案财物“接收、保管、移送、处置”四个节点的管控。尤其对不起诉案件结案后留存本院随案备查的涉案物品,逐案进行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在案记录、裁判结果、财物处置等相关情况,做到办案与保管相分离,实现对涉案财物全流程、各阶段的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