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成功推动人社部门对恶意欠薪行为人周某作出行政处罚。经多方协调推进,周某于5月16日将10000元罚款缴纳完毕。这一举措,不仅有效惩治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更彰显了司法机关守护劳动者“薪”希望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酒泉某养殖合作社将玉门市某乡镇高标准农田基地玉米、向日葵取粉等劳务工作外包给山西某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周某雇佣孙某、郭某等200余人务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务工结束后,该公司未按期支付拖欠的719734.5元劳动报酬,经2次讨要无果后,务工人员向玉门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9月13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山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交玉门市公安局立案调查。2025年1月9日,公安机关以山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周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周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于2025年2月11日对山西某劳务有限公司、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刑事检察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经审查,认定周某无故拖欠劳动报酬,经责令整改仍拒不支付,虽因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违法行为仍需行政处罚。遂依法向市人社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市人社局采纳意见,认定周某存在两项违法行为,对其作出合计罚款10000元的决定。周某表示无力缴纳罚款,检察机关经与多部门沟通协商,在确保法律程序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将周某在侦查阶段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支付罚款。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玉门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典型范例。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劳动监察部门紧密协作,高效联动,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
下一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秉持担当精神,进一步强化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持续发挥检察职能优势,不断加大对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长效监督机制,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稳固和谐劳动关系注入强劲检察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