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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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报告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21-12-01 11:26:0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甘肃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玉门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英雄烈士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以及其他领域因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危险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第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的接收、受理分别由12309检察服务中心、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接收、受理的线索举报,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举报线索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案件线索向举报人答复。

第四条 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玉门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二)属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三)属于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或材料。

第五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六条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举报人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七条 对社会公众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审查,制发检察建议书后,受损的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及时恢复或消除危险状态的,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由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八条 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状、证书等。给予奖金奖励的,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根据所举报线索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奖励金额,每件公益诉讼案件举报线索奖金数额一般在5~2000元。

第九条 举报奖励由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核发放,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玉门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

来访举报人统一到玉门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报。

来信举报地址酒泉市玉门市人民路1号玉门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二)电话举报

举报热线:093712309;

09373339521工作日工作时间受理。

(三)电子邮箱举报

举报邮箱:ymjcgongyisusong163.com

ymsrmjcy12309@163.com

(四)微信端公益诉讼随手拍举报

手机微信关注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点击检察公益·随手拍,阅读举报须知,点击举报线索填写,逐项填写相关信息和上传视频或照片,点击提交,即可完成举报。

第十一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受本院派驻纪检组监督,举报线索奖励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遵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