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审查起诉的甘肃沃必霖植物保护有限公司、臧振娟合同诈骗案,因涉及被害单位数量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之规定,现以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单位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具体内容详见《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害单位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如对上述事项存在疑问,可与本院联系。
邮寄地址: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人民路1号玉门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邮政编码:735211
联系人:杨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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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有效期限截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作出决定之日。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