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艾伟劳务有限公司、周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因本案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采取公告的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详见《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
被害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
邮寄地址: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人民路1号玉门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邮政编码:735211。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联系人:李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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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有效期限截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作出决定之日。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