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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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故事④】煤场空了之后:一场检察监督厘清维权边界

时间:2026-04-17 10:22:3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26年2月6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大厅内,甲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神色凝重,正式向该院递交了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他代表公司提出控告,称公司存放在甘肃玉门某合作储煤场内的数千吨沫煤莫名消失,此前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导致千里之外的甲公司陷入维权僵局,合法财产损失迟迟无法得到妥善处置。

想要厘清这场纠纷的源头,需要将时间回溯至2024年8月。当时甲公司与乙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共同开展煤炭购销相关业务,双方协商约定,由乙公司出面,与丙公司签订《煤场仓储服务合同》,正式租赁该公司位于玉门东镇的储煤场,合同明确约定丙公司提供煤场,并承担煤炭破碎、配煤等配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分批次将总计1万吨沫煤运入该储煤场存放。2025年3月28日,甲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专程前往玉门东镇的租赁储煤场,准备核对库存、规划后续煤炭销售事宜,可抵达现场后却发现,原本堆积规整的沫煤早已不见踪影,整个煤场相关存放区域空空如也,工作人员当即多方核实情况,最终得知,甲公司的剩余沫煤,竟被仓储方丙公司擅自对外销售处置,作为此次煤炭合作业务的核心经办人,甲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某得知消息后,认为丙公司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犯罪,第一时间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以丙公司负责人涉嫌盗窃为由,向玉门市公安局正式报案,请求警方立案侦查,依法追回公司的财产损失。

然而报案后的处理结果,让王某某倍感无奈。公安机关认为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履约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管辖范畴。对于公安机关的这一处理结果,甲始终不予认可,坚持认为,自身提交的煤炭采购凭证、入库单据、仓储合同等证据,足以证实案涉沫煤归公司所有,丙公司擅自处置他人财产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甲公司最终决定通过检察监督途径寻求法律救济,这才有了2026年2月6日向玉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的关键环节。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甲公司的立案监督申请后,第一时间启动刑事立案监督审查程序,明确专人负责办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2026年2月12日,该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开展初查,全面梳理案件全部申请材料、合同证据及双方争议焦点,将案件纳入规范审查流程,稳步推进监督核查工作。

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全貌,精准厘清双方争议核心,避免监督工作出现偏差,2026年3月24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专门在本院询问室,约见案件经办人王某某,面对面调查核实。通过询问案件完整合作流程、沫煤存放数量、报案前后沟通细节及公司核心诉求,王某某再一次陈述了整个事件经过,检察官一边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一边逐一核对关键书面证据,细致梳理案件时间脉络、权利义务关系及争议焦点,确保全面掌握案件客观事实。通过全面审查证据,检察官围绕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救济途径等内容,认为乙公司未按照《煤场仓储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丙公司支付场地租赁费用及仓储服务费用,根据合同相关违约条款约定,丙公司有权暂扣与欠费金额等价的货物用于冲抵相关费用,因此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履约纠纷,并非刑事意义上的盗窃犯罪案件,据此向王某某开展全面细致的释法说理,明确告知其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范畴,建议甲公司及时整理完整证据材料,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审判途径主张财产返还、损失赔偿等合法权利,同时提醒公司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妥善保管合同、票据、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保障自身诉讼权利。此外,检察官也明确告知,若公司认为公安机关在接处警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

从储煤场煤炭莫名消失、企业报案维权受阻,到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立案监督、全面核查厘清法律边界,这场跨越民事与刑事争议的维权风波,最终在检察监督的规范履职下找准了合法解决路径。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坚守客观公正的法律底线,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又切实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工作,精准指明合法维权方向,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让公平公正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落地见效,也为企业化解合同纠纷、依法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