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动手指收个快递,就能日入数百元?”看似轻松的 “兼职”背后,往往暗藏违法犯罪陷阱。近日,由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严某某、沈某某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公开宣判,三名被告均被依法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5年8月中旬,被告人严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看到一则“兼职赚钱”广告,在高额报酬诱惑下,通过网络联系上线人员,在上线人员的传授下走上协助转移赃物的犯罪道路。为扩大“业务”,严某某以“轻松赚快钱”为诱饵,拉拢被告人沈某某入伙,并将购买的两张电话卡交给沈某某用于对接操作。随后,沈某某又联系被告人陈某某,指使陈某某按照指定收件人姓名、地址收取快递。陈某某收到快递内的手机后,随即交给上线指定的二手手机商贩变卖回款。2025年8月中旬至9月初,三人通过代收、变卖手机的方式,先后作案11次,接收手机23部,变卖得款20余万元。尝到甜头后,三人的贪欲进一步膨胀。同年9月初,严某某又以“核销黄金赚钱”的方式,通过网络发送操作规则,指使沈某某学习黄金真伪检验方法,并购置喷火枪、镊子、克称等工具,交给陈某某用于检验上线人员获取的黄金。检验完成后,陈某某按照沈某某的要求,将黄金放置在公共卫生间、草地等指定地点,由严某某转卖给黄金回收商,销售金额20余万元,该笔款项同样被回流至上线账户。经查严某某非法获利2万元,沈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陈某某非法获利1500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均退缴了各自的违法所得。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某某、沈某某、陈某某三人明知手机、黄金是他人诈骗犯罪所得的赃物,仍通过代收、变卖、兑换虚拟货币回款等方式进行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提醒
1.警惕“轻松赚钱”陷阱。不法分子常以“零门槛兼职”“日入数百元”为诱饵,利用他人贪利心理,诱使其成为转移赃款、赃物的“工具人”。广大群众在在寻找兼职时务必提高警惕,切勿轻信网络上的“高薪”“躺赚”噱头,对代收快递、代转资金、核验物品等可疑兼职坚决说“不”。
2.严守法律底线。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触碰法律红线。
3主动举报可疑线索。若发现类似“代收快递赚佣金”“核销物品拿报酬”等可疑兼职广告,或疑似电信网络诈骗、转移赃物的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筑牢反诈防骗的安全防线,守护好他人及自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