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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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看看身边案例,检察官教您“避坑”

时间:2026-03-13 11:07: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食药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一直在行动

又到一年一度的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检察官以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

让大家在生活中精准“避坑”

你网购的“祖传秘方”中药丸,到底是个啥?

刘某、雷某二人经合谋,利用刘某开药店和药房的便利,将多种具有镇痛、缓解疼痛效果的西药加工成散装中药丸,对外宣称“祖传秘方”,对治疗关节疼痛、腰腿疼痛具有特效。后刘某、雷某与下线销售人员,通过微信、抖音、快手、摆摊等方式将中药丸销往各地。后经鉴定,刘某、雷某加工销售的中药丸中均含有“吡罗昔康”“双氯芬酸”“吲哚美辛”等西药成分。最终,刘某、雷某以及其他销售人员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销售假药罪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8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罚金,依法没收了违法所得,同时要求刘某、雷某在公开媒体上道歉,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假药不仅不能治病,还可能掩盖病症、延长病程,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作为消费者,购买药品应选取合法正规渠道,注意生产批号和准药字号,切不可擅自使用来路不明的“三无”药品,切勿相信“神医”“神药”,谨防因小失大。同时,发现购买药品有问题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