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琐事引发,酒后冲动
2024年7月,魏某与妻子朱某等人在烧烤店吃饭喝酒,晚间准备离开时遇到妻子前男友张某,因张某与朱某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未解决,魏某酒后一时冲动上前用拳击打张某头面部,致张某颌骨骨折、眶骨骨折、鼻骨骨折、开放性面部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经鉴定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办案实录:小案精办,矛盾化解
1.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在公安机关案件侦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提前介入审阅案卷证据材料,制发《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固定证明案发原因、双方矛盾等方面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同时为后续矛盾化解打下基础。
2.释法说理贯穿全程:对魏某,检察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阐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法律后果,充分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从审查起诉到出庭公诉的各个环节,全面进行普法教育,积极引导魏某认罪悔罪。
3.多元调解促成和解:对张某,检察官认真倾听张某意见,引导张某理性提出诉求,在确认张某愿意接受赔偿后,及时启动“检调对接”机制,将案件移送玉门市社会综合治理中心进行专业调解并由法院确认民事赔偿协议效力。现场赔付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后,张某出具谅解书。检察机关对魏某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宽缓处理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司法警示:一拳之重,代价几何?
1.法律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魏某虽判缓刑,但其需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此次犯罪记录也会伴随其一生。
2.经济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起故意伤害案件中,魏某除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被害人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
3.社会代价:因冲动动手故意伤害他人,在扰乱社会平安稳定秩序的同时,也会影响个人社会评价,让双方家庭承受长期压力。
检察官提示:遇事需冷静,理性止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