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本院要闻 > 正文
本院要闻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出台《关于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25-03-28 18:28: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司法局制定出台《关于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自2025年3月27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范围。规定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律援助辩护情形外,检察机关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者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件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案件,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实施意见》明确了审查起诉阶段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程序。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未委托辩护人且未拒绝法律援助的,应当在发现应当通知辩护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且在案件审查终结十五日前,将《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法律援助公函》送达检察院。

《实施意见》明确了犯罪嫌疑人拒绝律师辩护时的操作规范。规定犯罪嫌疑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终止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另行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实施意见》还规定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和玉门市司法局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汇商通报等协作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力促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有效开展。

下一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优化制度机制,共同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规范开展,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促进刑事检察工作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