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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实施办法深入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时间:2021-03-05 16:52: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律检协作,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促进司法公正,推动形成检律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根据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关于加强律检协作推动建立律检定期会商机制的提示》玉门市检察院于32日出台了《关于深入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大项二十,从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定位、做好接待工作、广泛参与检察工作、保障律师权益、完善救济机制、健全良性互动机制等方面,对深入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工作进行了明确规范。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办法》指出,做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要求;是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是建设专门法治队伍,提升检察干警素质能力、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要明确职责定位。办法强调,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一项一把手工程、系统工程、全员工程,专门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各部门全面参与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业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别做好指挥领导、内外协调、全面落实工作。案管部门、政治部门、检务督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交流共享工作。全院、全员共同努力,构建上加的检律关系。

三要推动律师接待工作科技信息化。办法规定,安排专门的律师接待场所,配备电脑、高速打印机、光盘刻录机等信息化办公设备,免费提供饮用水、光盘、打印纸,建立人性化的服务流程。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律师基本信息数据库、值班律师坐班数据库、律师代理申诉数据库、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数据“四库”,完善并运用好电子卷宗阅卷平台、预约查询平台、12309电话、网络平台、检务公开平台和微信群交流平台“六平台”,为律师提供网上申请预约、电子阅卷、电子卷宗刻录、案件信息推送等便捷服务依法、正确、高效、热情地办理律师执业的申请事项。

四要全方位保障律师权益。办法明确关于保障律师辩护权方面,严格遵守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核实受委托的律师是否具有辩护资格关于保障律师知情权方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按照每日程序性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案件信息,以便辩护律师及时查询。办案员额检察官案件作出终结决定后,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及时依法告知辩护律师案件情况;关于保障律师意见权方面,要切实尊重律师诉讼主体地位,在案件办理中建立与辩护人“三见面”制度,在案件受理后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帮助审查案件过程中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前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关于保障律师阅卷权方面,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安排当日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内阅卷必要时派员协助。

五要邀请律师广泛参与各项检察工作。《办法》指明,刑事检察方面,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落实保护与惩处、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理念,联合律师群体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刑事速裁,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民事、行政检察方面,要认真听取委托律师的意见,积极、精准提出抗诉意见和再审检察建议会同律师一道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的工作公益诉讼方面,要善于借助“外脑”,聘请律师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为办理疑难复杂、有代表性的案件出谋划策、提供建议进一步完善律师值班制度,鼓励律师参与涉法涉诉工作,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六要进一步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监督救济机制。办法》提出,对外要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犯的救济机制,进一步畅通律师投诉、申诉、控告的渠道,及时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律师的申诉、控告,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进行审查,属实的要立即纠正并向律师书面答复,不属实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对内要建立严肃的监督考核机制,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列为检察机关内部年终考核的重点项目。

七要检察机关与律师的常态化良性互动办法指出,要建立双向评查评议机制建立双向评查评议机制。要以年度工作点评、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为载体,主动、定期与司法局、律师组织联合开展案件质量双向评查评议活动,促进检律关系的良性互动。要建立以案促改良性机制,对于评查过程中发现的检察人员办案不规范问题,要尽快纠正并计入年终考核和员额检察官司法档案;对于律师不规范办案的问题,要及时向司法局反馈。 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要加强与司法局、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建立律师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或根据一方提议召开,就相互监督机制的建立及实施,以及其他需要沟通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

办法》的出台以制度化的形式明确了玉门市检察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做到检律关系良性互动的具体做法,推进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