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也是自全国“断卡”行动启动以来,玉门市院办理的非法出售个人银行卡“第一案”。
现查明,2020年9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个人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出售给专门从事收卡、贩卡的犯罪分子。王某某出售的银行卡最终被他人提供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用于接收诈骗赃款,其涉案银行卡“过账”超过130余万元。王某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为电信网络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帮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机关提醒: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及支付账户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经司法机关认定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及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还将面临严厉的金融惩戒,即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会加大审核力度。因此,广大人民群众切勿贪图小利,随意出租、出借、出售个人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身份证件。同时,要保护好个人账户信息,不要向他人透露账户、账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下一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将严格落实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议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开展“断卡”行动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忠实履行检察职能,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违法犯罪,为坚决斩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有效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高发态势作出检察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