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告、申诉、举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来访人员应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须客观、真实、不得捏造、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来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情况应采用书面形式。举报材料应载明被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及主要违法事实和相关佐证材料。申诉材料应当载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申诉事由和相关证据,并提交原处理决定和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四、来访人员进入接待场所需将随身携带的可录音录像设备自行保管在储物柜内,不得在接待场所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五、多人为共同信访事项来访的,应推选代表人反映诉求,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六、来访人员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权利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得在检察机关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检察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2)不得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3)不得侮辱、威胁、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及其他国家检察人员。(4)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不得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七、对不遵守以上规定的来访人员,经批评、教育和劝阻无效的,由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