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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相关规定

时间:2021-11-23 14:53:2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玉门市院 点击数:

十类打击重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家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黑恶势力

什么是“黑”?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备以下特征:

组织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行为特征: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经济特征: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危害性特征: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什么是“恶”

“恶”是指恶势力。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是黑的初级形态,黑是恶的升级版。扫黑的同时必须除恶,坚持打早打小,防止后者养虎为患,坐大成势。

黑恶势力新型犯罪手段

“套路贷”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软暴力"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扫黑除恶常态化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21年3月,为期三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目前,扫黑除恶持续常态化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