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新形势,人民监督员能做什么?怎么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会带来怎样的促动?2019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工作迎来新发展。
人民监督员“小史记”
2002年
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中央要求,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和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2003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报中央政法委批准、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
2010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规定,在全国全面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
2013年11月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2014年10月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2015年2月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
2016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会同司法部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2018年10月26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怒”。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成为一项国家法律确立的制度。
201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
监督方式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人民监督员重点监督以下办案活动:
1.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2.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3.巡回检察;
4.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5.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6.案件质量评查;
7.司法规范化检查;
8.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9.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此外,人民监督员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规定》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畴。
人民监督员的履职保障
1.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2.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
督员。
3.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场所以及其他必要条件。
4.不得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
5.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独立发表监督意见。
6.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情况。
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办案活动
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察工作通报机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重大工作部署、司法办案总体情况以及开展检察建议、案件质量评查、巡回检察等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据统计,今年9月至11月中旬,全国检察机关累计邀请2746位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3547人次。作为监督司法的“第三只眼”,新时期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已经初具规模,未来更可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