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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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时间:2021-11-23 14:59:4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玉门市院 点击数:

检察机关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况”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即对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拟撤销案件的,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嫌疑人财物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五类情况提出意见。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除外。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人民监督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评议表决情况,不得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情况指:一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是认为犯罪事实不是自己实施的;三是认为证明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未经查证或者查证不实的;四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