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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检动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常态化开展剥夺政治权利专项检察

时间:2024-06-26 10:38: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做深、做实、做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推动剥夺政治权利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近期,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深入基层派出所对辖区内9名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罚执行和监管工作开展专项检察。

坚持联动发力,与公安机关对接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数据,认真梳理、核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信息,检察官深入基层派出所对人员台账、个人档案进行逐一检查,与相关单位就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交流,对日常管理过程中易发问题进行提醒。针对个别派出所未及时履行告知责任的执法不规范问题提出口头纠正意见,督促其规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防止出现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脱漏管、行使政治权利的现象,派出所积极予以整改,堵塞隐患漏洞。

通过此次专项检察,规范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有效执行,保障了被执行人员的合法权利,提升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

检察官普法课堂之剥夺政治权利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资格刑,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政治权利”包括哪些?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注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前述四条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