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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淫秽物品莫传播随意分享可入刑

时间:2023-12-06 17:32: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进入自媒体时代,我们只需动动手指,就可以轻松分享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然而,分享虽好,也有触犯法律的风险,分享不当内容,不仅可能违法,也有可能涉嫌犯罪。近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马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案件经过

2022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以分享为目的,通过个人手机微信向马某乙发送疑似淫秽视频28部,向微信昵称“独某”的人发送疑似淫秽视频35部、疑似淫秽图片5张。2023年3月18日,经玉门市公安局依法鉴定,被告人马某甲向马某乙发送的28部疑似淫秽视频中有27部属于淫秽视频,向微信昵称“独某”的人发送的35部疑似淫秽视频中有30部属于淫秽视频,发送的5张疑似淫秽图片都属于淫秽图片。

《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分享行为”可能构成法律上的“传播行为”。传播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主要是指通过播放、发表、传阅、出借、出租、展示、赠送、讲解、邮寄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方式散布、流传的行为。在自媒体时代,看似简单的通过自媒体账号的上传分享行为,因互联网的公开、共享特点和快速传播特性,却能够达到散布、流传的效果,因而被认定法律上的“传播行为”。

没有牟利也可能构成犯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只要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