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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故事⑤】刑事司法“尺度”与“温度”的正确抉择

时间:2026-05-11 11:15: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深夜的街头,酒精裹挟着冲动,酿成了触碰法律红线的闹剧;严谨的审查,法理融合着温情,化解了案件背后的矛盾。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我办理的这起看似普通的危险驾驶、袭警案,在细致审查、精准定性、耐心释法中,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让我深刻体会到检察办案不仅是明辨是非、惩处犯罪,更要以法育人、以理服人、以情暖人。

案件源于一次夜间酒驾查处行动。杨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城区路口时,发现执勤交警查车,本应配合接受检查杨某某却在酒精的作用下情绪失控,拒不配合民警停车接受检查,反而是加速行驶向老城区方向,车辆速度过快导致老城停车广场起降杆撞损。执勤民警到现场后,杨某某拒不配合呼气检测,反而对上前劝阻的执勤民警推搡、辱骂,现场一度陷入混乱,严重阻碍了交警正常执法工作。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以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袭警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接手案件后我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固定案件证据、还原事发全过程,严格对照法律规定对案件定性进行逐一核查。袭警罪是刑法明确规定的重罪,着重打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但若机械定性,极易忽略案件的核心情节。经过反复梳理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执法记录仪影像,我发现了案件定性的关键细节:杨某某事发时处于醉酒状态,自控能力大幅减弱,其对执勤民警的推搡、辱骂行为,主观上并非刻意针对民警身份进行暴力袭击,而是为了逃避酒驾处罚,以轻微暴力、言语挑衅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行为未造成民警身体伤害,暴力程度显著轻微,不符合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主观恶性与行为要件。

“办案不能只看表面罪名,更要紧扣犯罪构成,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秉持着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我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及法律适用,深入分析危险驾驶罪、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边界:袭警罪侧重于对民警人身权利的针对性暴力侵害,而杨某某的行为本质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更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我院依法将案件定性变更为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确保案件定性精准、不枉不纵。

定性问题厘清后,如何让犯罪嫌疑人认清自身错误、主动认罪悔罪,化解案件矛盾,成为办案的关键。第一次讯问时,杨某某依旧心存侥幸,对自己的行为辩解不断,认为自己只是酒后冲动,没有严重违法,对法律规定一无所知。面对他的抵触情绪,我没有简单讯问结案,而是开启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我结合法条原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杨某某逐一讲解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妨害公务罪的违法本质,明确告知其醉酒驾车不仅危及自身安全,更威胁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暴力阻碍民警执法,是对国家法律权威和执法秩序的公然挑衅。同时,我针对性地向他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其主动认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后,可依法获得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引导他放下抵触心理,正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

一次次的释法说理,一次次的法治教育,清醒后的杨某某自己酒后的冲动行为既懊悔又愧疚,主动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积极承担法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真心悔罪、全力改错。我院综合考量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赔偿谅解情况,以及案件定性变更后的罪责轻重,依法提出了量刑建议。

法庭审理当天,杨某某深刻忏悔酒后违法行为,对检察机关精准定性、耐心释法、促成矛盾化解的履职行为表示由衷感谢。法院经审理,采纳我院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对杨某某作出判决。

刑事政策需深度融入个案办理全过程。在醉驾案件办理中,“宽”与“严”的尺度把握需依具体案情动态权衡,既要避免因从宽情节淡化行为危害,也要防止忽视罪刑法定原则,唯有以证据为基石,以政策为指引,方能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得最优解,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在杨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其中,摒弃“唯结果论”,既未拔高罪名定性,也未轻纵犯罪,同时积极释法,引导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量刑建议环节动态平衡“从重”与“从宽”情节,既体现法律惩戒力度,又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通过公诉意见量刑建议,传递“醉驾必罚、情节恶劣必严”的司法态度,警示潜在违法者,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助力提升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