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某某组织他人出租微信号案件一审作出有罪宣判。玉门市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案是“断号”行动开展以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顺利实施犯罪,组织个人出租微信号涉嫌犯罪的第一例案件。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联系身边的朋友为其寻找出租微信号的人,待其“上家”需要微信号时,被告人邓某某通知出租微信号的人,以扫码登录方式将各自微信远程提供给“上家”,作为聊天工具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被告人邓某某收到“上家”租用微信号费用40余万元,其个人从中非法获利11万余元。
考虑到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为保证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在侦查阶段,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侦查,认为邓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证据收集提出意见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充分利用“捕诉一体”优势,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开展认罪认罚控辩协商及同步录音录像。在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发表了公诉意见,同时结合案情开展了法治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下一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助力“断卡”“断号”行动持续开展,切实维护网络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及社交账号,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为他人提供不当“帮助”而触犯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