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对首例醉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涉嫌危险驾驶案,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已依法判决。
2020年9月30日,陈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雷丁”牌四轮电动车,沿玉门市新市区祁连路东巷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宁路相交路口北侧时,被玉门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4日,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陈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8.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日,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对陈某驾驶的“雷丁”牌电动四轮车检验鉴定,该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2020年11月19日,经玉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的市民朋友们,“雷丁”牌电动车由专业生产企业制造,有专属产品商标、产品铭牌及车辆识别代号(车身号),由电机驱动,上道路行驶,用于人员乘用,其整车质量、电机功率及最高时速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中“纯电动汽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大家平时认为的“电动车”其实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需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才能驾驶,提醒大家要高度注意,醉酒后驾驶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四轮车在道路上行驶,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