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因欠债原因,与他人虚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套取名下住房公积金”王某某在扎实的证据面前,主动承认虚假诉讼的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近日,玉门市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一起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案件成功办结,对企图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损害国家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问题给与了有力震慑。
据悉,2024年1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市院安排部署,对辖区住房公积金领域虚假诉讼开展专项监督,发现法院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嫌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遂依职权启动监督。
由于住房公积金划扣数据庞大,虚假诉讼隐蔽性强和查处难度大,且当事人通过虚假民事调解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不仅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而且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为尽快破解监督困境,办案组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部分案件存在事实无争议、审理期限明显过短、迅速达成调解、财产执行线索明确指向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等共性特点。
案件承办检察官,针对以上异常情况,通过调取民事审判、执行卷宗、银行流水,查询当事人户籍信息等证据后,发现案件存在执行款向被执行人回流的情况。检察官更加坚信存在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为此,办案组深入调查核实固定证据,运用侦查思维,采取同步“背靠背”调查核实的策略,以讲政策、释法理、摆证据等方式逐一突破当事人心理防线。
经查,2020年8月,王某某因被电信诈骗,急需用钱,经与其朋友商议,虚构王某某对同事吴某某负有80000元债务,书写80000元借条一张,同时策划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王某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80000元资金,在获得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后,二人又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请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套取住房公积金8万元。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伪造借条、虚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虚假民事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裁定书,并通过民事强制执行套取住房公积金,达到非法提取公积金的目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虚假诉讼,2024年6月,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对王某某、吴某某分别罚款1000元。
针对王某某等人的相关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玉门市公安局对吴某某、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立案侦查,2024年8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符合不起诉的相关条件,遂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案是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民事调解虚假诉讼监督数据模型,在涉住房公积金领域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中,成功办理的首起虚假诉讼案件,不仅有力打击借助虚假诉讼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才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