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下午,由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车某某等16人盗窃案在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才出庭支持公诉,玉门市人民法院院长杜金文主持庭审。该案是近年来玉门辖区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被公诉的首例案件,也是法、检两长在履新之日同堂审理的第一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1日,张某某等32人、车某某等7人分别在车队队长陈某某、宁某某(另案处理)的带领下,驾驶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从河北保定定兴高速公路收费站驶入京港澳高速公路,欲通过高速公路将所驾驶的车辆运送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2月23日下午,张某某、车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到达连霍高速赤金服务区,后根据车队队长的要求,每人交纳600元现金作为“高速费”。2月24日0时许,张某某、车某某等人驾驶车辆从赤金服务区出发,沿连霍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行线K2501+800米处时,在车队队长及俞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的指挥下,从俞某某等人事前非法拆开高速公路右侧护栏板、立柱、铁丝网形成的豁口处逃离高速公路。车辆逃离高速公路后,车队队长向俞某某等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高速费”。经核查,张某某、车某某等人每人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数千余元,合计119379元,给国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考虑到该案属新类型案件,司法理论与实务界、各地司法机关对类似案件的定性及处理尚存分歧,为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长刘才就案件定性、涉案人员处理、刑行衔接等问题多次与公安机关对接沟通,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为案件审查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长刘才作为办案组组长和主办检察官,经认真审阅案件卷宗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案件证据,充分考虑案件涉及逃费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但考虑个人犯罪数额因素,全部提起公诉并不宜于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经综合考虑并及时邀请公安、法院相关办案人进行座谈讨论,最终确定了分层处理的解决方案,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情节轻微、积极主动到案、认罪悔罪深刻的19名驾驶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和罚款行政处罚,对其余16名存在拒不到案、认罪态度不积极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检察长刘才依法履职指控犯罪,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深刻揭露了各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与社会危害,并进行了深入的法制教育,指出被告人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实质上是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了高速公路管理方的财产性利益,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案件定性及量刑建议均表示认可,法庭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当庭作出宣判,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刑期,宣告适用缓刑,并处4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罚金。

近年来,酒泉辖区内多次发生货运车辆驾驶员为达到少缴或者不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目的,与不法分子勾结配合,通过破坏高速公路设施设备、冲闯收费站、毁坏计费卡等手段,侵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重破坏高速公路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损害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玉门市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使命,通过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对此类犯罪行为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也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教育效果,对于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服务中心大局,推进平安玉门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